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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1-09-07 0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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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建函〔2021〕7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方式

    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事宜,按注册地原则由有资质审批权限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科)室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核对无异议的,当日确认通过。

    二、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方式及内容

    企业备案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端,进入“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业务类型后进入申报页面,申报资质内容选择“施工劳务”。

    企业需在网上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技术工人(不做人员个数要求)等信息材料后,经备案部门确认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后,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企业证书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三、有关要求

    (一)所有在我省从事施工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市场行为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企业应守法经营,合法分包劳务作业。存在非法备案他人信息,侵害他人自由就业权利等不良行为的,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二)备案工作人员应认真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备案的原因。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哪里产生、哪里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并深化细化监管要求(如:信用评价、注销备案信息等)。请有资质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工作人员信息(限1人),于7月13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统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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