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1〕1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涉及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和调整,新增行政处罚职权4项,调整10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2021110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进行调整的通知(印发版).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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