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城乡建设资讯网!人员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党建工作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 时间:2022-04-02 22:03:44 
  • 作者:
  • 来源:
  • 字号:

京建发〔2019〕37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中部分条目进行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京建发〔2019〕379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序号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对象

  记分对象修改为

  人员记分对象

  人员记
分分值

  分值修改为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23

  安全管理

  C161030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1610300B010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2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C1610300B020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3倍以下的罚款

  2

  0

  C1610300B030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3

  0

  24

  安全管理

  C1611300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16113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C16113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

  0

  C16113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0

  31

  安全管理

  C1618800

  对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C1618800B02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大于2个月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2

  安全管理

  C16327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163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3

  安全管理

  C16328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C1632800B020

  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3种或3份以上规定资料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4

  安全管理

  C16329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C1632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123

  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管理

  C1664600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1664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招标人

  招标人、投标人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0

  

  C1664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0

  

  C16646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4、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

  

  C16646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1、存在行贿行为的;2、3年内2次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4、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C16646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乡建设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宝珍品商贸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乡建设资讯网 zixun.cxj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4162号-113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