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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4-02 23: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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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时间和比例

  自202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二、缴存基数上限是多少

  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730元)。

  三、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新职工缴存比例是多少

  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办理程序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见附件,此表格可从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区局)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人数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时间

    年      月

  调   整   前

  缴存比例(%)


  调   整   后

  缴存比例(%)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职工平均月

  缴存额(元)


  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年     月     日,召开(□职代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应到    人,

  实到    人,一致同意调整。

   

  负责人(签字):                          单位或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区、局意见并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区局、经办银行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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