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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4-02 22: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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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修订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将于2021年6月17日有效期届满,该文件是指导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缴存、审核、使用、监管等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目前仍需继续执行。由于文件即将到期,须结合实际对文件进行修订重发。

  二、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修订部门职能。将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核算工作,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账户称谓。原“11号文”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在承办银行设立本金账户和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承办银行下设的经办网点机构设立二级收入账户。本次经规范后,调整为市住保中心在承办银行设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本金账户和利息账户,集中核算收入和使用支出;承办银行的经办网点可设立代收账户,取消一级账户和二级

  三是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将“11号文”中的健全岗位职责分工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做好资金风险防范工作等内容,按照市财政局最新的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相关政策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健全防治“小金库”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津财发〔2020〕7号))等要求进行重新整合,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配置、财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实地核查银行账户资金、资金支付动账提醒、实有资金账户监管以及会计档案、印鉴和票据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积极建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为资金全程控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保障。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四是调整原售房发票格式。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将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调整为“天津市财政票据”,票据内容根据售房需求进行了重新设计。

  五是对于原文中有些文字,根据机构设置情况的变化及立法用语的规范进行修订和精炼。如原“市国土房管局”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原“区县房管局”改为“区住建委”等。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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