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改革发展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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