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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优化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22-04-03 0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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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建行〔2020〕109号

  关于简化优化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我区建筑业企业营商环境,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简化优化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一)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资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9.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6.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8.企业应满足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诺书(前款安全生产条件第7、8、9、10、11、12、14项内容)。

  上述材料,企业通过系统进行申报。

  二、强化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内建建〔2015〕149号)的要求,将以下12项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管。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保障措施;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需的资金和投入;

  (四)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材料;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八)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加工器具、安全防护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建立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防护服;

  (十)建立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采取的措施,及应当配备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条件。

  三、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条件

  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5〕2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内建建〔2015〕149号)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初审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按照《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5〕229号)第四条的要求,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工商注册地盟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二)需要重新进行延期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盟市住建部门申请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盟市住建部门行文上报时应说明核查情况。

  四、加强对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做好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工作。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监督项目企业自查整改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在事中事后检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规避安全生产责任,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有关规定的,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厅发布的《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5〕229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事项依据原文件执行。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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