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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8-30 21:31:22 
  • 作者:佚名
  •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字号:

  建市函〔2023〕4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肥西县、利辛县、萧县、临泉县、天长市、金寨县、和县、无为市、怀远县、桐城市、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强化批后监管,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等要求,我厅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8月底由我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市)、试点县(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核查内容

  对建筑业企业,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类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类别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对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方式

  采取网上和实地核查的方式。

  (一)各地自查。各市、省直管县(市)及11个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二)省厅抽查。在各地核查的基础上,省厅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随机抽查。

  四、核查结果

  各市、省直管县(市)及11个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公开动态核查和处理情况,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増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及11个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核查,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6890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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